1、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4、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公安、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6、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
7、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1、需要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有常住居民户籍,不包括仍保留的承包地、宅基地,且在这在市内六区及济南高新区无住房。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下。
4、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27985元,在市内六区有工作单位,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保,有居住证的市内六区及济南高新区无住房的外来务工家庭。
郑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需要在郑州有户口或居住证,居住要有2年以上;
2、申请人及其父母在郑州没有房屋;
3、申请人在郑州有稳定的工作及其收入来源,但是收入满足公租房申请的条件;
4、申请人在郑州有依法缴纳社保。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或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持证满两年,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1、年满18周岁,有独立的行为能力。
2、申请人在北京无产权(如已出售公寓至少3年)或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3、离婚的申请人,除再婚或者其前任再婚外,至少有3年的离婚时间。
4、申请人的家庭人均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3口人的家庭收入在10万元以下,4口人的家庭收入在13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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